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林志郎
- 被上訴人
- 王良雄
龔朝亮
向可立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柒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龔朝亮
向可立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柒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