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 上訴人
- 林志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明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舒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良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龔朝亮
- 被上訴人
- 向可立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抗字第963號裁定(見本院卷第130至131頁)據以核定本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7,576萬7,932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47萬5,429元、221萬3,143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38萬8,112元、58萬2,168元(見原審卷第1頁、本院卷第7至8頁),尚欠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08萬7,317元、163萬9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0至112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