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慶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玖角伍分元,經依被上訴人聲請支付命付令時之美金匯率三十一點三一換算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