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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慶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玖角伍分元,經依被上訴人聲請支付命付令時之美金匯率三十一點三一換算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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