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3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