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 原告
- 謝阿忠
- 被告
- 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918元,原告尚應補繳1,040,418元,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