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嫺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娟娟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玖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