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原告
- 彩宣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順昌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 被告
- 劉宇恩
- 被告
- 陳玉萍
- 被告
- 陳燈川
- 被告
- 虹彩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家銘
- 被告
- 人
- 被告
- 楊家銘
- 被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 被告
- 李欣婷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彩宣數位影像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宇恩、陳玉萍、陳燈川、虹彩事業有限公司、楊家銘、李欣婷間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州榮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下午4 時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於100 年8 月3 日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73 頁)。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審酌原告之主張,如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則證人邱州榮之證言對本案攸關重要,然其竟收受通知而不到場,審酌其情,爰處罰鍰新臺幣2 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