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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彩宣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宇恩
即被告
陳玉萍
即被告
陳燈川
即被告
虹彩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家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欣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7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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