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