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包仁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 訴字第6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