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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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