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01號
- 原告
- 寶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鎮
- 原告
- 和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池泰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凱閔律師
- 被告
-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梅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旻穎律師
朱憶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