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原 告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張憲瑋律師 複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被 告 陳嘉暉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鍊水公司)前董事長陳雲龍分別於民國70年5月7日、71年8月10日 、76年12月23日將原借名登記在訴外人羅榮福、周祖文、施樺薰名下之台灣鍊水公司股份237股、172股、1,000股轉借 用被告名義登記;陳雲龍又於79年8月29日將自己名下台灣 鍊水公司股份1,000股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再於80年10月 23日使被告以外僑身分投資台灣鍊水公司取得1,620股;被 告並分別於71年11月30日、80年10月23日經台灣鍊水公司增資無償配股24股、1,947股,是被告在台灣鍊水公司之股東 名簿上登記持有股份共有6,000股(下稱系爭股份,詳如附 表所示)。惟系爭股份乃陳雲龍所出資,被告未曾出資,而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均由陳雲龍持有且保管在台灣鍊水公司迄今,被告未曾實際取得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顯見陳雲龍僅將系爭股份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陳雲龍於80年9月19日 過世後,系爭股份及股利即為陳雲龍之遺產,自應由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兩造均為陳雲龍之子,詎被告未經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自己所有系爭股份之意思表示,向台灣鍊水公司請求支付系爭股份之股利,並獲取台灣鍊水公司92年至96年配發之新臺幣(下同)750萬元股利, 已侵奪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767 條、第831條及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系爭股份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回復為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將已領取之750萬元股利返還予 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此外,陳雲龍雖係於80年9月19日過 世,然被告係於97年間始以系爭股份之所有人自居,並對台灣鍊水公司提起給付股息訴訟,是本件原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應自陳雲龍死亡時起算,而應自97年間起算,尚未罹於消滅時效。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31條及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 附表所示之系爭股份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回復為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名義。㈡被告應給付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7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台灣鍊水公司係陳雲龍所創辦,兩造均為陳雲龍之子,被告赴美深造後,陳雲龍希冀被告能回國繼承衣缽,始陸續將系爭股份移轉登記予被告,陳雲龍從未向被告表明系爭股份係借用被告之名義登記,甚至在陳雲龍過世後,原告及訴外人陳嘉裕仍協同被告辦理外僑投資,被告因而於80年10月23日以外僑身分投資取得台灣鍊水公司股份1,620股 。又原告於85年9月19日申報陳雲龍之遺產稅時,並未借名 被告股份之記載,且被告不僅為台灣鍊水公司股份,於80年至85年間亦曾擔任董事,足認系爭股份乃陳雲龍贈與被告,而非借名登記。再者,被告雖從未持有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惟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均已背書過戶予被告,並經台灣鍊水公司登記被告為系爭股份之所有人,原告以被告未持有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而認被告並非系爭股份之實質所有人,即非有據。縱認系爭股份係陳雲龍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惟陳雲龍已於80年9月19日過世,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陳雲龍與被告間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自陳雲龍死亡時即已消滅,原告即得向被告請求移轉登記系爭股份,惟原告遲至100 年6 月24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15年消滅時效,是原告所為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訴外人羅榮福、周祖文、施樺薰、陳雲龍分別於70年5月7日、71年8月10日、76年12月23日、79年8月29日將台灣鍊水公司股份237股、172股、1,000股、1,000股讓與被告;被告再於80年10月23日以外僑身分投資台灣鍊水公司取得1,620股 ;又被告分別於71年11月30日、80年10月23日經台灣鍊水公司增資無償配股24股、1,947股;是被告於台灣鍊水公司之 股東名簿上登記持有股份共6,000股(即系爭股份)。 ㈡陳雲龍原為台灣鍊水公司之董事長,而陳雲龍於80年9月19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被告、陳嘉裕、陳瑞蓁、陳瑞珠、陳瑞彩、陳瑞滿、陳瑞蘭、陳瑞慧、陳瑞貞,迄今未辦理繼承分割協議(本院卷第76、77頁)。 ㈢被告前於97年間請求台灣鍊水公司給付股利、股息,經本院98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被告全部敗訴;嗣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台灣鍊水公司應給付被告股利7,500,000元,及自97年10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原判決關於駁 回被告上開部分應予廢棄;台灣鍊水公司不服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本院卷第81頁至第99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陳雲龍原為台灣鍊水公司前董事長,自70年5 月7日起至80年10月23日止陸續將系爭股份借名登記在被告 名下,兩造均為陳雲龍之子,則陳雲龍過世後,系爭股份及股利即為陳雲龍之遺產,自應由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詎被告於97年間以系爭股份之所有人自居,對台灣鍊水公司起訴請求給付系爭股份之股利,並獲取台灣鍊水公司92年至96年配發之750萬元股利,已侵奪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之遺產,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系爭股份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回復為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將已領取之750萬元股利返還予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為:系爭股份是否為陳雲龍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若是,原告請求被告回復系爭股份之所有權登記,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茲論述如下: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稱「借 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是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即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要旨、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裁判要旨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與陳雲龍間就系爭股份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則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該等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經查,陳雲龍於80年9月19日死亡,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 原告所提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觀之,原告係於85年9月19日申 報、繳清陳雲龍之遺產稅,並於陳雲龍遺產明細中填載:「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陳許幼名義)3,445股、富農化學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許幼名義)804股」,此有遺產稅繳 清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6、77頁),足見若有陳雲龍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者,原告均會將該財產列入陳雲龍之遺產明細中,然本件原告既主張系爭股份係陳雲龍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則原告於85年9月19日申報陳雲龍遺產時,為何未 將系爭股份列入陳雲龍遺產明細,顯有矛盾之處,是系爭股份是否如原告所稱確係陳雲龍借用被告名義登記,已非無疑。又證人張書紳於101年1月13日證稱略以:「我在61年11月先到陳雲龍擔任董事長之永裕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管理部經理;在71年2月1日進到永裕行德記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助兼管理部經理,在陳雲龍過世後,我就離開永裕行德記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在80年10月1日開始擔任台 灣鍊水公司之副總經理,於85年8月31日辭職。張啟宗是陳 雲龍的親戚,在永裕行德記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多年,有關陳雲龍的財務投資及股票,甚至陳雲龍的印章,均由張啟宗保管處理。我在永裕化學製藥公司上班時,於66年7 月陳雲龍董事長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辦公室,我一進去時,陳雲龍及張啟宗都在,陳雲龍跟我說經營上的困難,要想辦法節稅,要借我名義當股東,希望我同意,我就同意了,詳細手續如何辦理,請我跟張啟宗談。張啟宗就帶我到他辦公室,請我在股份轉讓申請書之受讓人部分簽名,印章部分張啟宗說要幫我刻,刻了之後,由他保管使用,股票後面只要由張啟宗蓋用我的章背書即可,他拿出一個木盒子,裡面有很多印章,張啟宗拿出一個刻我名字的印章,說借名的印章都由他保管,沒有例外。之後於71年8月初,我跟陳雲龍 在辦公室,張啟宗走進來,說被告如果有回來,想要借被告名義將原來登記在周祖文名下之股票過戶給被告,陳雲龍說被告一定會回來,就照張啟宗的意思去辦,張啟宗說印章以前幫他刻好了,就算本人沒有回來,手續也很好辦,後來張啟宗就出去了。」等語(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2頁),證人張書紳雖證稱曾聽聞訴外人張啟宗向陳雲龍請示要借用被告名義,將周祖文名下股份過戶給被告,陳雲龍亦表示同意,然所謂借名契約雖為一不要式之無名契約,不以一定方式為限,但仍應借名者與出名者就關於借名契約之實質要件達成合致,方得認定該借名契約成立,而上開證人張書紳之證述內容,僅是張啟宗與陳雲龍間之對談,惟對於被告與陳雲龍間究係於何時、何地達成借名登記之合致,又借名契約有無約定存續期間、何時或何事由可終止借名契約等契約必要之點均未說明,實難憑此證詞即可認定被告與陳雲龍間就系爭股份已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再者,原告主張系爭股份中有1,409股原係分別借名登記在羅榮福、周祖文、施樺薰 名下,則該等股份既已有可供借名登記之人,陳雲龍又何需再轉由借名登記在當時人在國外之被告名下,顯與常理有違;而系爭股份中有1,620股係被告於80年10月23日以外僑身 分投資台灣鍊水公司而取得,為兩造所不爭執,亦有台灣鍊水公司詢問被告是否參加現金增資相關文件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60頁至第163頁),況且斯時陳雲龍已於80年9月20 日死亡,如何再與被告達成借名登記之合意,益證被告與陳雲龍間就系爭股份並無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 ㈢至原告雖主張被告從未持有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自非系爭股份之實際所有人云云。惟按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又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公司法第164條、第16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背書為記名股 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只須背書轉讓,受讓人即為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因此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未過戶前,不得向公司主張因背書受讓而享受開會及分派股息或紅利,但並不包括股票持有人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權利(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817號判例 要旨參照)。準此,記名股票之轉讓,係以背書為唯一方式,一旦背書轉讓取得記名股票所有權後,受讓人即得合法持有該股票,公司依法亦應將股票背書轉讓及受讓人為股東之事實記載於股東名薄,然非謂未持有該股票之受讓人即尚未取得所有權。經查,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為記名股票,有該股票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75頁),而被告業經 背書轉讓而取得系爭股份,並經台灣鍊水公司依法登記被告為系爭股份之所有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上開說明,縱被告未持有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亦不影響其已受讓取得系爭股份所有權之事實。則原告以被告從未取得系爭股份之實體股票為由,主張被告並非系爭股份之所有人,顯係誤解前揭公司法相關之規定,被告仍應為系爭股份之所有人,殆無疑慮;是原告主張,顯非有據,不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與陳雲龍間就系爭股份並無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被告已經由背書合法取得系爭股份所有權,為系爭股份之實際所有人,系爭股份自非屬陳雲龍之遺產,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股份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回復為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將已領取之750萬元股利返還予陳 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均屬無據。又原告既無塗銷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則該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自無庸論述,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831條及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將系爭股票辦理所有權塗 銷登記,回復為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名義;㈡被告應給付陳雲龍之全體繼承人7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 ┌──┬─────────────┬────┬────┬───────┐ │編號│股票號碼 │股東姓名│股數 │金額(新臺幣)│ ├──┼─────────────┼────┼────┼───────┤ │1 │台鍊增股佰字第00026號 │羅榮福 │100股 │100,000元 │ ├──┼─────────────┼────┼────┼───────┤ │2 │台鍊增股佰字第00027號 │羅榮福 │100股 │100,000元 │ ├──┼─────────────┼────┼────┼───────┤ │3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09號 │羅榮福 │10股 │10,000元 │ ├──┼─────────────┼────┼────┼───────┤ │4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10號 │羅榮福 │10股 │10,000元 │ ├──┼─────────────┼────┼────┼───────┤ │5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10號 │羅榮福 │10股 │10,000元 │ ├──┼─────────────┼────┼────┼───────┤ │6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3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7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4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8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5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9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6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10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7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11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8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12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19號 │羅榮福 │1股 │1,000元 │ ├──┼─────────────┼────┼────┼───────┤ │13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66號 │周祖文 │1股 │1,000元 │ ├──┼─────────────┼────┼────┼───────┤ │14 │台鍊增股壹字第00067號 │周祖文 │1股 │1,000元 │ ├──┼─────────────┼────┼────┼───────┤ │15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95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16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96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17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97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18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98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19 │台鍊增股拾字第00099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20 │台鍊增股拾字第00100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21 │台鍊增股拾字第00101號 │周祖文 │10股 │10,000元 │ ├──┼─────────────┼────┼────┼───────┤ │22 │台鍊股佰字第00073號 │陳錫卿 │100股 │100,000元 │ ├──┼─────────────┼────┼────┼───────┤ │23 │台鍊股佰字第00049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24 │台鍊股佰字第00050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25 │台鍊股佰字第00051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26 │台鍊股佰字第00052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27 │台鍊股佰字第00053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28 │台鍊股佰字第00054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29 │台鍊股佰字第00055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30 │台鍊股佰字第00056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31 │台鍊股佰字第00057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32 │台鍊股佰字第00058號 │莊雲鵬 │100股 │100,000元 │ ├──┼─────────────┼────┼────┼───────┤ │33 │台鍊股佰字第00016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34 │台鍊股佰字第00017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35 │台鍊股佰字第00018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36 │台鍊股佰字第00019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37 │台鍊股佰字第00020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38 │台鍊股佰字第00021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39 │台鍊股佰字第00022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40 │台鍊股佰字第00023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41 │台鍊股佰字第00024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42 │台鍊股佰字第00025號 │陳雲龍 │100股 │100,000元 │ ├──┼─────────────┼────┼────┼───────┤ │43 │台鍊增股壹字第增㈣0202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44 │台鍊增股壹字第增㈣0203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45 │台鍊增股壹字第增㈣0204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46 │台鍊增股壹字第增㈣0205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47 │台鍊增股拾字第增㈣0073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48 │台鍊增股拾字第增㈣0074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49 │台鍊增股仟字第81009號 │陳嘉暉 │1,000股 │1,000,000元 │ ├──┼─────────────┼────┼────┼───────┤ │50 │台鍊增股仟字第81010號 │陳嘉暉 │1,000股 │1,000,000元 │ ├──┼─────────────┼────┼────┼───────┤ │51 │台鍊增股仟字第81011號 │陳嘉暉 │1,000股 │1,000,000元 │ ├──┼─────────────┼────┼────┼───────┤ │52 │台鍊增股佰字第81075號 │陳嘉暉 │100股 │100,000元 │ ├──┼─────────────┼────┼────┼───────┤ │53 │台鍊增股佰字第81076號 │陳嘉暉 │100股 │100,000元 │ ├──┼─────────────┼────┼────┼───────┤ │54 │台鍊增股佰字第81077號 │陳嘉暉 │100股 │100,000元 │ ├──┼─────────────┼────┼────┼───────┤ │55 │台鍊增股佰字第81078號 │陳嘉暉 │100股 │100,000元 │ ├──┼─────────────┼────┼────┼───────┤ │56 │台鍊增股佰字第81079號 │陳嘉暉 │100股 │100,000元 │ ├──┼─────────────┼────┼────┼───────┤ │57 │台鍊增股拾字第81204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58 │台鍊增股拾字第81205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59 │台鍊增股拾字第81206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60 │台鍊增股拾字第81207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61 │台鍊增股拾字第81208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62 │台鍊增股拾字第81209號 │陳嘉暉 │10股 │10,000元 │ ├──┼─────────────┼────┼────┼───────┤ │63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1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64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2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65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3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66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4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67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5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68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6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 │69 │台鍊增股壹字第81247號 │陳嘉暉 │1股 │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