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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原告
鞏麗婕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告
蔣南虹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告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告
余莉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欣哲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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