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原 告 鞏麗婕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蔣南虹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 告 余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欣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