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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 原告
    鞏麗婕
  • 被告
    蔣南虹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余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原   告 鞏麗婕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蔣南虹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   告  余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欣哲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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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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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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