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 原告
- 羅進壽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 被告
-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温榮彬
- 被告
- 溫冠霖造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麗
- 被告
- 王世遠(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世宏(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世祥(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毓智(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效輿(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文彬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儼峰律師
- 被告
- 陳楹滄
- 被告
- 王錦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效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世宏、王毓智為被告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曹寶琴業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死亡,王效輿為其配偶,王世宏、王世遠、王世祥及王毓智為其子女,有王曹寶琴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㈡第 311頁至第317 頁),且均不會拋棄繼承,亦經王效輿陳明(見本院卷㈢第5 頁反面),其等均為王曹寶琴繼承人,依前揭規定,即應由其等五人為王曹寶琴進行本件訴訟,惟僅王效輿、王世遠、王世祥分別於102年6月18日、102年7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55頁、卷㈢第1頁),其餘繼承人,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依上開規定,由本院逕依職權裁定命王世宏、王毓智為被告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