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 原告
-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展
- 訴訟代理人
- 郭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余若凡律師
- 被告
-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青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於民國94年3月9日簽訂之產品代理經銷合約,被告未依該合約第4條於出貨後15天電匯付款,訴請被告給付美金286812.25元之貨款及遲延利息等語。惟查,前開合約第11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第2項約定「雙方同意以新竹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未編頁碼)。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