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葉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而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嗣擴張訴之聲明為154,19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2,266元,扣除已繳納之23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80,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