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列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葉盛文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564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