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葉盛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葉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78,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4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