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被告
-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紀良
- 被告
- 人
- 被告
- 路瀅瀛
- 被告
- 歐陽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理由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歐陽建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歐陽健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