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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匡偉林玉蕙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紀良
被告
被告
路瀅瀛
被告
歐陽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理由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歐陽建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歐陽健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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