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20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被告
-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維建
- 被告
- 李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88萬8,50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