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利洪 管 理 人 游象輝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複代 理 人 游象和 被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律師 范嘉倩律師 參 加 人 游光炎 訴訟代理人 游象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