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林䜢州
- 被告
- 林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110巷97弄4之1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