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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告
信佳縫紉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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