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信佳縫紉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