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信佳縫紉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泉
- 被告
- 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文
-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