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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洪郁棻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台灣知多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嘉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正
林明正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慶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宇
被   告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鄭至量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被   告
睿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訴訟代理人
林慧娟
被   告
均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長閎
訴訟代理人
林婉琪
被   告
皓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詠璋
被   告
精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弘仁
被   告
美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崑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鎮
訴訟代理人
邱東茂
彭開宗
文化路1段106號1之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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