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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藍文鴻
訴訟代理人
許慈娟
被告
瑲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章聖君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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