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應明皓
- 原告
-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錫華
- 原告
- 黃蔡順卿
- 原告
-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
- 原告
- 徐善邦
- 原告
- 徐善澄
- 原告
-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養廉
- 原告
-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昌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松棟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正雄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舒智輝
莊榮祝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均先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送達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