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原告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繆竹怡間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原告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繆竹怡間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