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繆竹怡間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至第一七二頁及第一七四頁)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