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
- 聲請人
-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12月5日 │848,767元 │CD457848││ │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