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12月5日 │848,767元 │CD457848│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