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78號聲 請 人 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代 理 人 廖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7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臺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99年10月10日│2,500,000元 │AD0000000 │ │ │施錦娥 │敦南分行 │ │ │ │ ├──┼──────────┼──────┼──────┼──────┼─────┤ │002 │臺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99年10月10日│2,500,000元 │AD0000000 │ │ │施錦娥 │敦南分行 │ │ │ │ ├──┼──────────┼──────┼──────┼──────┼─────┤ │003 │臺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99年12月10日│2,500,000元 │AD0000000 │ │ │施錦娥 │敦南分行 │ │ │ │ ├──┼──────────┼──────┼──────┼──────┼─────┤ │004 │臺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99年12月10日│1,053,236元 │AD0000000 │ │ │施錦娥 │敦南分行 │ │ │ │ ├──┼──────────┼──────┼──────┼──────┼─────┤ │005 │臺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99年11月10日│1,703,635元 │AD0000000 │ │ │施錦娥 │敦南分行 │ │ │ │ ├──┼──────────┼──────┼──────┼──────┼─────┤ │006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9年11月5日 │2,415元 │DD0000000 │ │ │黃錫鴻 │信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