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冠宏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壯南
- 代理人
- 王秀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冠宏布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9年8月31日 │5,460元 │EN0000000 ││ │公司 陶壯南│銀行保橋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