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達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99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張俊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99年11月1日 │57,430元 │PA0000000 ││ │ │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