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原告陳麗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陳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展欣車業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99年7月25日 │28,624元 │AB0000000 │ │ │連彥鈞 │中山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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