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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5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典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祈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25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99年12月6日 │100,000元 │SV0000000 │ ││ │行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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