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82號
- 聲請人
- 東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慧芬
- 代理人
- 章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82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東翎國際股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83元 │99年11月30日│SA0000000 ││ │有限公司 │儲蓄部 │ │ │ │├──┼──────┼────────┼─────┼──────┼─────┤│002 │東翎國際股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83元 │99年12月15日│SA0000000 ││ │有限公司 │儲蓄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