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
- 聲請人
-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吉村
- 代理人
- 謝范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李財福│第一商業銀行│99年10月15日│78,750元 │AA0000000 ││ │ │南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