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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

聲請人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吉村
代理人
謝范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李財福│第一商業銀行│99年10月15日│78,750元 │AA0000000 ││ │ │南門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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