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15號
- 聲請人
- 合豐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忠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1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合豐電信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98年12月30日│11,581元 │LH0000000 ││ │司 余忠厚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