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聲 請 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訴訟代理人 盧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北爾電子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11月2日 │116228元 │HTA0000000│ │ │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