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 聲請人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仁
- 訴訟代理人
- 盧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北爾電子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11月2日 │116228元 │HTA0000000││ │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