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旭泰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垂蓮
- 訴訟代理人
- 遲美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7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旭泰新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9年12月4日 │22,620元 │EN0000000 ││ │ 謝垂蓮 │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