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蒼進
- 訴訟代理人
- 周筱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9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99年5月10日 │59,046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 林弘育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