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96號聲 請 人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坤 訴訟代理人 黃智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二二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曹瓊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9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98年12月2日 │149,406元 │HP0000000 │ │ │平分行 │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