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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聲請人
鍾高峯
代理人
張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鼎昌企業社 林孟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100年3月18日│42,000元 │HA0000000 ││ │ │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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