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鍾高峯
- 代理人
- 張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鼎昌企業社 林孟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100年3月18日│42,000元 │HA0000000 ││ │ │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