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聲 請 人 鍾高峯 代 理 人 張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6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鼎昌企業社 林孟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100年3月18日│42,000元 │HA0000000 │ │ │ │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