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85號
- 聲請人
-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盧彬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85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001 │大勤化成股份有限 │第一商業銀行│99年12月15日│100年1月24日│1,638,687元 │DC0000000 ││ │公司 吳盧彬 │南京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