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鍾變更前為林.
- 代理人
- 陳中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聯嘉國際管理顧問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99年2月28日 │3,039元 │C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劉明雄│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