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70號聲 請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銘 代 理 人 黃明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70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林東松│陽信商業銀行│99年12月10日│28,800元 │AC0000000 │ │ │ │延吉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