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聲 請 人 正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施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8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99年12月31日│583,953元 │AB0000000 │ │ │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