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25號聲 請 人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豐 代 理 人 江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2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9年10月1日 │34,119元 │ZU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