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聲 請 人 博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銘聰 代 理 人 翁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中國佳控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12月30日│9,000元 │UC0000000 │ │ │司 梁大同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