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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請人
博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銘聰
代理人
翁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中國佳控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12月30日│9,000元 │UC0000000 ││ │司 梁大同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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