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62號聲 請 人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会田容弘 代 理 人 蔡光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首機網路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99年5月31日 │100,000元 │CL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