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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7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70號

聲請人
香港商盈貝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昌
代理人
溫蕙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00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7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潘昱杰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9月20日 │63,840元 │VA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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