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70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盈貝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昌
- 代理人
- 溫蕙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00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7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潘昱杰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9月20日 │63,840元 │VA0000000 │ │└──┴─────────┴─────────┴───────────┴─────────┴────────┴──┘